关于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征集工作的通知
粤循综协〔2014〕89号
关于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征集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开展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协会现面向我省企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集范围
通过国家试点验收的再制造试点企业,产品类型为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
二、推广条件
(一)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具备由依法获得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或列入国家试点验收公告目录),产品合格证书中的质保期承诺不低于原型新品;
(二)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残值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
(三)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到65%以上;
(四)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
(五)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及产品标准和规范,已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及产品标准;
(六)按照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加注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和字样。
三、工作方案
本次工作将依据《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见附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国家将按照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的10%(并设补贴上限),通过推广试点企业对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截止时间:2014年9月28日9时整。
(二)申请递交地点: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北京车公庄西路32号中咨大厦512室)。
附件: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
2014年9月17日
(联系人:曾思慧、刘建华;联系电话:020-37636009-812、808;邮箱:gdarcu@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