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08-11-14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局(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