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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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局(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