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产品碳足迹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19 分享到: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管理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产品碳足迹评价活动,进一步引导低碳生产和绿色消费,助力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碳壁垒,提升产品竞争力,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和《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粤府〔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产品碳足迹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产品碳足迹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产品碳足迹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产品碳足迹评价活动,进一步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助力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碳壁垒,提升产品竞争力,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和《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粤府〔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碳足迹评价”是指参照《PAS 2050:2011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或《ISO 14067:2018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及指南》等已有公开发布的产品碳足迹标准或规范文件,依据LCA(生命周期评价)分析法或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法对各种产品及服务(以下统称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条 企业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碳足迹评价,适用本办法。

 产品碳足迹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产品碳足迹评价证书的信息应可追溯、可核证,参与各方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产品碳足迹评价遵循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评价程序、统一证书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产品碳足迹评价由协会进行统一管理。

 协会对产品碳足迹评价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起草编制产品碳足迹评价相关规章制度草案及工作报告;

(二)组织专家制定技术规范、评价程序等技术文件;

(三)审议、批准并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的技术规范、评价程序、信息管理平台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建立产品碳足迹信息管理平台;

(五)统一对接产品碳足迹评价对外事宜和信息发布;

(六)组织对评价工作的评议与监督;

(七)推动产品碳足迹评价互认工作;

(八)决定产品碳足迹评价终止事宜;

(九)向产品碳足迹评价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定期汇报;

(十)产品碳足迹评价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 产品碳足迹评价的实施

 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委托协会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并按照评价程序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协会应当对产品碳足迹评价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经审查符合产品碳足迹评价基本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协会受理评价委托后,由协会的评价人员对申请人产品按照产品碳足迹评价的技术规范进行评价,必要时需要对产品实际情况与提交文件的一致性、相关数据的可靠性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 协会完成材料审查和评价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评价结论。协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 协会向符合产品碳足迹评价要求的申请人发放产品碳足迹评价证书。

十三 协会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产品碳足迹评价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 协会及协会从事产品碳足迹评价活动的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证书

第十 产品碳足迹评价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系统边界;

(五)评价依据的标准和规则;

(六)碳足迹;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十六 产品碳足迹评价证书有效期为2年。评价证书申请人应于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协会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延续换证申请通过后颁发新的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获得评价证书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价证书申请人应当向协会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协会调查发现不符合评价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评价证书。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取得评价证书的产品的碳排放信息实施有效的监督、再评价,对获得评价证书的申请人使用评价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

对于不能符合评价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评价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 获得评价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评价证书和有关信息。协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产品碳足迹评价申请人正确使用评价证书。协会应建立产品碳足迹评价信用监督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相关信息。

协会应按需在门户网站公布有效的产品碳足迹评价证书的相关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产品碳足迹评价证书或者利用产品碳足迹评价证书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产品碳足迹评价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 本办法由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