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循环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梳理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2026年8月24日
(联系人:黄群基 13048102385、李斌 18818874650)
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循环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梳理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是指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成效显著,在提升循环经济产业技术层次、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间共生耦合、延伸产业链、节能降耗减碳、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四条 协会制定《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评分表》用于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创建与评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评分表》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对象为广东省境内的有关企业、园区,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近3年无发生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4.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满足清洁生产企业条件(非生产制造业企业单位可豁免);
5.企业运营良好,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明显。
(二)园区:
1.依法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或产业聚集地,且园区建设及其区域范围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2.园区近3年无发生过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
3.制定循环经济相关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推动减量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化、再利用等方面的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园区主导产业突出,围绕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核心资源,构建了较具规模、耦合度较高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5.园区循环经济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循环经济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
第六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不收取评价费用,由会员单位自愿选择是否申报。
第七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示范单位分类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示范项目)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企业;
(二)示范项目应为在建(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度不低于50%)或近三年内建成并完成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四)示范项目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替代和塑料污染治理项目、快递包装绿色转型项目、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项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废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废水综合利用项目、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项目、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项目、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项目、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绿色低碳公共机构、绿色商场、绿色酒店、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以废弃油脂与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建设项目、人工智能AI+赋能项目等循环经济领域项目。
第九条 申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案例)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典型案例申报主体为企业;
(二)申报典型案例的企业项目应已完成竣工验收三年及以上,建设手续齐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三)典型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引领性,并且可持续、可推广、可复制;
(四)典型案例申报范围同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第十条 申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实践模式)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践模式申报主体为企业、园区,建设手续齐全;
(二)实践模式应为形成标准化、规模化或虽未形成规模但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
(三)实践模式应立足产业特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思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
(四)实践模式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园区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园区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企业对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循环经济实践模式。
第十一条 申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请表》(附件2);
(二)相关佐证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2.衡量指标数据计算过程及佐证材料;
3.近3年无发生过重大环境、安全、质量事故承诺书;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4.项目相关政府审批事项,如立项文件(核准/备案)、环评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
5.企业完税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7.完工项目要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工程验收意见、近三个月污染物监测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8.清洁生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节水型企业等循环经济相关荣誉和资质;
9.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绿色循环发展相关第三方认证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10.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其他需补充的佐证材料;
申报单位为园区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1.园区的相关政府审批事项,如园区批准设立、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证明文件、四至范围证明文件、园区规划环评批复、循环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循环经济产业链图等证明材料;
12.园区重点项目中的完工项目要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工程验收意见、近三个月污染物监测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13.园区准入管理办法、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补充的佐证材料;
14.园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节水型企业等循环经济相关荣誉和资质等佐证材料;
15.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节水型园区、绿色工业园区、零碳园区等循环经济相关荣誉。
(三)以上所有材料需提供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或U盘1份(含申报材料所有内容,Word格式+PDF格式)。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评审,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协会对符合条件且经专家评审的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评出的示范项目、典型案例和实践模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具体方式包括:
(一)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刊等媒介平台上发布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名单;
(二)由协会统一颁发“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案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实践模式)”荣誉证书和牌匾;
(三)入选《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典型经验做法推广清单》;
(四)在协会组织的循环经济相关活动上展示与宣传;
(五)被评价为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企业或园区优先推荐向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他单位申请纳入相关专项资金和绿色金融扶持项目,推动循环发展先行先试项目落地。
第十六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重新上报相关材料,由协会依据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重新予以评价和授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官网”上设置专栏,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十八条 授牌的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荣誉证书(牌匾)或吊销荣誉证书(牌匾):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荣誉证书或牌匾的;
(三)授牌的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出现重大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吊销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荣誉证书或牌匾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官网”下载。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请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报材料封面
附件2:广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评价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