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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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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两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三、评价形式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和评价工作需要,可采取会议评价或通讯评价两种形式进行: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应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协会组织评价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协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四、评价程序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评价申请。被评价方向协会提出成果评价申请,并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协会收到被评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协会接受被评价方委托后,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三)专家评价。评价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协会选聘所属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专家通过会议评价或通讯评价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结论。协会负责汇总每位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四)出具评价报告。协会根据综合评价结论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提交评价证书。

  (五)评价结果公布。协会通过官网和其它形式对评价结果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