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 协会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本着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三服务”原则,围绕循环经济建设,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大力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加快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协会秘书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协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架构


        第三条 秘书处是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社会团体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社会团体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对理事会负责。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秘书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职)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授权的事务及其它日常事务。
        第七条 副秘书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 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分管执行部门业务工作;
        (三)具体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定事项催办落实;
        (四)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统筹组织协会内部刊物的编辑与宣传;
        (六)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下属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会员部
        1、负责发展会员,做好会员管理及会员服务工作;
        2、负责协会邮箱、短信平台管理以及网站建设工作;
        3、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4、负责协会简报、会刊等平面纸媒的编辑工作;
        5、内设办公室,制定各种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室管理、人员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对处接待联络等工作。
        (二)综合部
        1、负责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2、负责协调协会与政府和企业间的关系;
        3、承接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4、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
        5、开展课题研究。
        (三)技术部
        1、负责对外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和组织清洁生产培训及审核工作;
        2、负责提供其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
        4、开展课题研究。
        (四)发展部
        1、承接政府委托的循环经济和废旧商品回收相关工作;
        2、开展课题研究,探索业务领域发展方向和发展方式。
        第九条 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应承担为全体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领导服务的职责,切实落实其提出的要求、意见、建议等,并做好意见反馈及记录备案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协会的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活动、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四条 设立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 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注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业务性活动,一般应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协会可派人参与。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一般应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行业、产业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得另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依照《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协会的指导及监督。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协会声誉的,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保留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半数,一般为理事的1/3。
        第三条 常务理事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留档保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2/3”、“1/3”等,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理事会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且人数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2/3时,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理事。会议应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留档保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2/3”、“1/3”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2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秘书处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和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会议议程和议题应安排公正、合理,确保代表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对未经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上表决。
        第八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社会团体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留档保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2/3”、“1/2”、“半数”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本届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二)选举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一)本届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2/3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二)选举须经理事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五条 本会选举一般采用差额选举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比例由《章程》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六条 投票程序
        (一)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二)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三)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要监督计票人当场将票箱启封,并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清点统计。当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七条 选票核对无误后,计票人即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并交由相关负责人宣布结果。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要将选票封存好,以备查验。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或理事会成员的减少,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当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的2/3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增补理事的,由该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为理事候选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该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表决文件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及理事、常务理事签字。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并重新选举产生新人选。
        新任人选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负责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2/3”、“1/2”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办法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财政厅2003年9月4日联合下发的《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政〔2003〕90号)文件精神,依据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活动内容以及合理收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协会会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简称团体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三)团体会费采取按年度交纳的办法。
        (四)团体会费的收费标准,分以下四个档次。
        1、副会长单位: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
        3、理事单位:50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2500元。
        (五)团体会费的交费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协会发出交费通知。新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应首先交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协会收到各单位会员交来的会费后,开具由省民政厅规定使用的专用收据。
        (六)单位会员交纳会费如有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报告,采取先缓交、后补交的方式处理。
        (七)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须按新会员入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协会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协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九)本办法经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原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06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
        (十)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3日起执行。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日常办公卫生管理细则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日常办公卫生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整洁的办公环境,树立良好的协会形象,现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职责权限
        会员部负责日常办公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日常办公用品管理
        1.个人区域的卫生管理
        (1)办公桌面用品摆放应合理、干净、整齐,确保重要文件的安全。
        A.保持合理:桌面只能摆放日常办公必需品,如电脑、电话、办公文具、文件等物品,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尽量收归抽屉或隐藏在桌底等地方,不用的物品应及时予以清理或销毁。
        B.保持干净:桌面应定期让清洁工人协助做好打扫工作,特别是对卫生死角的清理。个人也应养成保持桌面干净的好习惯。
        C.保持整齐:办公文具、杂志架等物品应有序放在办公桌一定区域,特别对于笔、橡皮等应集中归放在收纳筒内,不得随意堆放;电脑线、网线、电话线等应有序放置,不得外漏在桌子外表面以免影响办公室整体整洁;办公文件、书籍、票据等资料应分类归放在杂志架、文件盒并整齐摆放。
        D.保证资料安全:人离开座位半小时以上,应将桌面上使用完后的物品归放原位,并将桌面收拾干净,保持整洁。特别对于报销票据、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必须将其锁在柜子里,以免资料的泄露或漏失。电脑应设密码,避免他人的盗用。短暂的离开应及时关闭屏幕,长时间离开应及时关机及关闭电源。
        (2)个人办公桌周边区域应保持卫生整洁。办公桌底或座位周边区域的物品不得随意堆放;不必要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3)其它。
        A.早餐必须在8点40分前用餐完毕,餐后垃圾务必及时清理。
        B.协会派发的福利尽量当天带走,如实在无法带走,需存放在桌底等不明显的地方,次日务必处理。
        C.邮件、快递等物品原则上由本人到前台签收及领取,签收后严禁随意摆放在桌面或过道上;拆收后的外包装如可变卖废品,请自觉折叠摆放在统一区域,如不可变卖的,小件扔垃圾筒,大件须扔在楼层垃圾收集处。
        2.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
        (1)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场所清洁卫生,严禁随意丢弃废弃物、堆放杂物,保持地面、办公环境等清洁整齐。
        (2)办公区域的过道禁止堆存资料、物品等,保持过道顺畅,整一美观。
        (3)打印机区域的两纸箱分别只能放环保纸和废纸,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存放,特别对于废纸箱,请勿将厚纸皮纸箱等杂物堆入。另外,使用传真机、打印机后的文件要及时取走,否则当废纸处理;使用切板、起订器等设备时,应及时清理垃圾,不得随意扔在桌面或地上。
        (4)厨余垃圾应扔到楼层垃圾收集处,避免垃圾异味影响办公环境。
        (5)门关时请轻放,以免用力关门造成噪音污染。
        (6)每天下班最后离开的员工,应关闭传真机;每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放假前应关闭打印机。
        (四)监督管理
        由协会领导指导,会员部负责人牵头,办公室专管人专门组织一支办公卫生监察小队。小队主要职责是定期检查个人区域及办公区域的卫生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区域责令其责任人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若责任人屡告不改,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参照《奖励与处罚制度》予以处理。
        (五)附则
        本制度由会员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协会档案资料的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权限
        会员部负责协会的档案管理,各部门按职能分类归口管理本部门档案资料。
        (三)档案分类与管理
        1.文书类
        (1)收发文。按本汇编《公文处理制度》所述管理。
        (2)收付款合同资料。各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分别交会员部及财务保存。
        (3)课题资料。协会承担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需在课题结题后将结题报告及全套资料有序整理及编号,交由会员部保存。
        (4)技术服务(培训)资料。各部门完成各自签订的技术服务后,将最终成果及必要材料进行汇总,交由该技术归口职能部门编号分类保存,并制作分类目录文件。该目录文件每年初应交会员部存档。
        (5)报刊。对于协会印制的简报、会刊以及其他单位的报刊等材料,应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供员工取阅。过期资料按年份、期号由会员部分别保存。
        (6)会议资料及其他资料。会员部应及时搜集各类会议资料及其他有用的文字资料,其余部门也应主动将保存价值高的文书资料交由会员部保存,方便日后工作参考。
        2.会计类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材料和证据,它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的管理应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同时结合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门别类按顺序编号,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3.人事类
        人事档案是指员工加入协会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学历、职称变化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由协会会员部统一建立,仅在协会内部使用的员工档案。员工入职后须填写《入职登记表》,并由会员部建立员工个人信息库,真实、准确记录员工信息,完善人事档案的管理。
        (四)档案保管
        1.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根据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与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长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定期保存。
        2.保管要求
        (1)存放档案必须有专门资料室,并要设有专柜、架,做到科学管理,排列整齐,以便于查阅。
        (2)要定期进行档案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资料室实行专人负责,非协会员工不得随意翻阅资料。
        (3)资料室要经常通风,做到整洁卫生。资料室内不准吸烟,以免发生火灾,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以确保安全和延长档案寿命。
        (五)监督管理
        会员部有权对各部门的档案管理进行抽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利责令其在限定的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六)附则
        本制度由会员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公章管理,保障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分类
        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发票专用章。
        (三)职责权限
        协会公章由协会领导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章、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发票专用章由财务统一管理。
        (四)公章的规格
        协会属于地方性社会团体,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规格应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字体自左而右环行。业务专用章可选择椭圆形,最长直径不得超4.0厘米。
        (五)印章的管理
        1、印章存放在办公室并具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未经协会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其带离办公室使用。
        2、因特殊原因,个别员工确需在办公室以外地点使用印章的,应经印章管理人及协会领导批准,并派专人携带前往。
        3、印章管理人休假或请假时,应指派一名员工代管公章,做好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在代管期间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管理和使用印章。
        (六)印章的使用
        1、使用原则
        (1)印章管理人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单位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确保印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2)专用印章专管、专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使用。
        (3)遵守审批程序、管理程序,无手续或手续不全不得使用。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纸上用印。
        (4)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领导名章使用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协会领导签字确认。
        2、使用程序
        (1)以协会名义撰写的发文,经办人须先填写《协会发文申请表》,经协会领导签发后,印章管理人才可加盖公章。
        (2)其他各类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的,如合同、单位及个人资料、报表、证明等,使用公章须先填写《协会用章申请表》,经上级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加盖公章后,经办人须按要求填写《协会用章记录表》,并附上用章文件复印版交由印章管理人存档。
        (3)专用印章由其印章管理人直接加盖,无须填表,盖章内容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使用。
        (七)印章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1、各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加强印章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印章,或失职造成印章被窃、丢失的保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职权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3、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的备查记录。所有盖印必须清晰、端正、规范。
        4、协会全体员工都有维护协会各类印章权威性及合法权益的义务,发现印章被伪造、变造的情况与信息,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
        (八)附则
        本制度由会员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公文处理制度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公文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公文管理,使之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权限
        会员部负责协会各项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公文的拟稿、执行等工作,协会领导负责公文的阅批工作。
        (三)收文处理
        收文处理是指对来自本协会外部的公文所实施的处置和管理过程,包括登记、拟办、承办、组织传阅、催办、归档等程序。
        1.登记。凡来自外部送达本协会的公务文书和材料,包括文件、信函、内部刊物及其他文字资料,均应及时在《协会收文记录表》上登记。
        2.拟办。文件经收文登记后,由会员部对需要拟办的文件,附上《协会收文办理登记表》,并根据文件内容,按轻重缓急及时送请副秘书长阅批,然后按批示的意见送相关职能部门和员工办理。
        3.承办。承办部门及员工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工作情况。
        4.组织传阅。需要传阅的文件一般应根据文件批示内容先送主办部门,后送其余部门主要负责人,再送一般工作人员。文件传递后应及时阅读并签字,不得在文件上乱涂乱画。
        5.催办。送领导阅批或者交有关部门及员工办理的公文,会员部要负责催办,做好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6.归档。承办部门及员工办理完毕后应将文件及相关资料交会员部,会员部应做好编号归档。
        (四)发文处理
        发文处理是指以本协会名义制发公文所进行的拟制、处置与管理活动,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分发。
        1.拟稿。协会员工撰写公文要得到部门负责人或协会领导的授权,然后向会员部申请相应文号,并附上《协会发文申请表》。公文的撰写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合法合理,主体明确,符合公文写作规范,并使协会的意志见诣文字。
        2.审核。在送交有关领导审批或通过之前,由撰写者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发文做出全面核查、修改工作。
        3.签发。以本协会名义签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4.用印。印制好的公文必须加盖协会公章才能生效。
        5.登记。文件在发出前由会员部在《协会发文记录表》上做好登记及原件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6.分发。经办人将制成的公文按主送、抄送分别发至各单位。
        (五)发文的主要种类和格式
        1.种类
        (1)协会红头发文。该类发文使用字号“粤循综协〔20xx〕x号”,并应由协会红头发文纸印制。主要用于以协会名义印发的决议、通知、报告、转发机关单位的文件以及向上级领导部门的请示、汇报等。
        (2)协会信笺发文。该类发文使用字号“粤循综协函〔20xx〕x号”,并应由协会信笺发文纸印制。主要用于处理与协会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事项。
        2.格式编排
        (1)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下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位伯数字后加“号”字。
        (2)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3)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其为准居中编排;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6)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页面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7)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位伯数字,编排在公文页面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空白页不编排页码。
        (六)监督管理
        负责公文处理的员工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公文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凡印制的正式公文,如出现重大疏漏、差错,影响公文表达意义的,相关负责人须重印并替换原有发文。
        (七)附则
        本制度由会员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 AND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英文缩写为:GDACERC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从事或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发展我省循环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建设美丽广东,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之一号翰林阁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广大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和推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等;积极承接和有效完成政府职能转移、服务购买以及工作委托等事宜。
        (三)开展全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动态和发展方向;提供国内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协助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开展新技术推广、开拓产品市场,促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协助开展循环经济、生态文明、绿色制造等有关示范试点建设工作,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协助项目验收等。
        (六)组织举办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论坛、展览、培训、考察、座谈、推广等活动,加强经验交流,促进产业合作。
        (七)建设行业网站,出版有关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刊物,编写教材、书籍,普及科技知识,推进信息共享。
        (八)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馈行业情况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等。
        (九)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服务咨询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或有意愿促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个人。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或有意愿促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本会的管理,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重要文件的签署由法定代表人作代表行使。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