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固体废物法规回顾
中国进口固废法规回顾,纯历史,纯行业回忆。
巴塞尔公约出台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毒有害废物的现象日益严重,据当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计,平均约每十分钟就有一艘船载满这样的废物由发达国家驶往发展中国家。
为了保护进口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和利益,联合国1989年3月22日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将危险废物的出口进口纳入各国的管理轨道。
我国政府于1990年3月22日签署该公约
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巴塞尔公约》要求缔约国管理危险废物的进出口和处置。
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也面临着危险废物的转移,可是当时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管理和法规,为了面对全球性废物跨国间的转移的严峻背景,保护我国环境,必须将进口废物纳入环境管理轨道。
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起步
进口固体废物是环境问题,在国家没有进口固体废物法律规定的状况下,1991年3月7日国家环保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这是我国第一个管理进口固体废物的法规性文件,该文件第一次规定禁止进入我国倾倒、堆放、处置废物,这里说的处置是我国的概念,不包含利用,也是说不能作为非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此规定在后来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被法定下来。该通知还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对进口的废物从口岸、运输、贮存、利用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价;规定进口废物的申请需经三级审批,地方市、省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国家环保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这是一套很严格的审批程序。海关要求进口废物在口岸由环保部门检验,海关凭环保部门检验报告和批件放行。当时规定允许作为原料、能源进口的废物,种类较多。
1994年欧共体将废物分类为绿色废物、琥珀色废物和红色废物,按欧共体的规定绿色废物是一般的废物,在国际上属于自由贸易的,琥珀色和红色废物进出口需要控制的,对此,国家环保局在上述《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的基础上,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规定不需审批、需审批和禁止进口的废物目录。绿色废物绝大部许可进口,禁止琥珀色和红色废物进口。
由于这些规定法律效力较低,1995年11于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明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要求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强制检验,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要求国家环保局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制定进口废物分类管理的名录。
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发展阶段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于1996年4月1日实施。
《固体法》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并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这些就使进口固体废物完全纳入了国家的法制管理轨道。
1996年国家环保局、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先后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随后的两个补充规定,这是较全面具体实施废物进口管理的基本规章,从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进口废物作原料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进口废物须经地方环保部门审查、国家环保局审批;进口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必须是国家环保局核定的定点企业;进口废物在境外装船前须经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等。该《暂行规定》当初允许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为九大类,没有废塑料,但是涉及进口废塑料的企业很多,而废塑料又是与废纸、废钢铁、废五金号称四大类进口再生资源,引起反响很大,不久就将进口废塑料列为第十类。
这期间还制定了允许进口的各类废物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标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一直沿用了16年,至2011年7月出台新规定为止。
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完善阶段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对于限制类进口的废物仍然须经地方环保部门审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自动许可类如废钢铁、废纸,由进口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011年4月8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从名称可看出,没有了“环境”二字,体现了此“办法”更具有综合性,其包括了多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实施的一些规定,如对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推行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境外供货人注册,国内收货人登记,检验检疫和海关各项管理手续,罚则等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还对一些关涉及进口的行为做了界定,如,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发生;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等。
此外,这期间还出台了一些单项规定,如《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后两项是新突破性的,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规定》等。
为了加强对废塑料的进口管理,环保部2013年1月由发布了《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中对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类型做了具体规定,就是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企业;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片生产企业除外);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的废塑料及下脚料)。这些企业中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企业。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环境保护部对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下放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各种原因,尚未具体实施)。
随着我国对再生资源的需求和环境的发展,国家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目前前者有十类50个海关商品编码,后者有三类20个海关商品编号。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步管理废物进口至今已经历了25年,我国是管理进口固体废物机制最健全的国家,也是最严厉的国家。
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对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加,进口固体废物无论从数量,还是品种都将发展,相应之下环境问题也会更加重视,管理必将不断发展。
下一步会是什么政策性的变化?不得而知。
无论如何变化,历史都需要被铭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