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粤循综协〔2021〕27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再制造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我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3月24日前将意见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反馈至协会。
附件:《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18日
(联系人:李子华,电话:020-37636009-822,电子邮箱:gdpbia@163.com)
附件:
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质检总局关于推进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592号)和《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节能〔2020〕13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进我省再制造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实现我省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开展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制造是指符合国家再制造标准,即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废旧工业品,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再制造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来源合法的废旧工业品进行回收再制造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开展的评价活动,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统筹协调、科学规范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在广东省内从事再制造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申报评价。
第四条 鼓励符合国家工业绿色制造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以及获得相关行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专家推荐认可的具有再制造产品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申报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再制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大型工业装备、安全应急设备、铁路设备、农用机械、医疗设备和办公设备等应用领域的废旧工业品的再制造。
第六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省再制造企业的能力评价和管理工作,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能力评估
第七条 申报再制造能力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对再制造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
(三)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范围;且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四)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五)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和配套的环保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六)再制造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第八条 再制造能力评价企业的能力评估内容:
(一)企业经营能力:再制造产品年销售额、再制造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重、盈利情况及资产负债率等;
(二)再制造加工能力:再制造生产能力、核心工艺水平、旧件利用率水平、旧件储存设施、拆解及清洗,检测设备等相关设施配套情况,再制造产品生产及质量检测设备情况等;
(三)技术创新能力:技术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情况、再制造操作人员及产品检测人员资质、创新技术获得的荣誉情况,专利数量及转化情况等;
(四)回收及销售能力:再制造旧件原料进货验收、过程控制、成品验收程序、旧件回收体系(逆向物流)、旧件(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溯源体系、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情况;
(五)规范管理能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体系建设、清洁生产情况、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及相关环保设备(设施)配套情况等。
第九条 再制造能力评价采取专家评审量化打分划分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共三个等级。
第三章 申报与评价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径向协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协会原则上在申报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开展现场审查,初步确定再制造能力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初步确定的再制造能力评价结果将在协会网站(http://www.gdarcu.net)上予以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颁发“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三条 协会对符合能力评价的企业进行扶持培育,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申报国家《再制造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 协会充分发挥标准平台优势协助企业推动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第十五条 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对获得“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进行宣传,拓宽再制造产品的推广渠道,提升企业影响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通过评价的企业在机构名称、再制造名称/型号、生产工艺和技术等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应及时向协会申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广东省再制造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已持证的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协会提交评价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申请能力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因持证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吊销评价证书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协会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公示、公告信息,接受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水平等最新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