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政策解读 ——企业合规指南

2026-09-01 分享到:

2026年,我国固体废物管理领域迎来一系列重大政策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步废止;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国发〔2025〕14号);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密集出台,标志着我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系统化、严格化的新阶段。

本文结合最新政策文件,从实操角度为企业梳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核心要点。

一、政策背景:固废管理进入"法典化"新时代

(一)《生态环境法典》施行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明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编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与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五章。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印发

文件名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2026版)》。

发文字号:环办固体函〔2026〕18号。

发布日期:2026年1月15日。

法律定位:不作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使用,不创设新的法律义务。

核心定位:以全过程防控为核心,系统梳理并细化了一般工业固废从产生到处置的合规要求。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产废单位开展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管理也可参照执行。

(三)《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印发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7日印发,2026年1月4日公开发布。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政策地位:我国首个系统部署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的纲领性文件,被称为"固废十条"。

核心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030年目标:大宗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量达45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5.1亿吨,重点领域固废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历史堆存量有效管控,非法倾倒高发态势遏制。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发布

政策地位:我国首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五年专项规划。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联合印发。

总体目标:到2030年,重点领域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得到有效管控,非法倾倒处置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一张网"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建成一批"无废城市"。

首次明确硬性量化指标,考核导向清晰。

(五)《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实施

实施日期:2026年3月1日。

标准编号:GB 34330-2025。

核心作用:替代2017年版旧标准,成为判定物质是否属于副产物、副产品和固体废物的主要依据。

二、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准确定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且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简言之,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工业固体废物经鉴别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即属于危险废物。

(二)完整分类

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该目录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等工作,但不作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依据。危险废物的分类与代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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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退役废旧动力电池,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同样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归入SW17类别。

(三)两大禁止性规定

(1)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禁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混入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3)企业必须按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要求进行分类收集。

三、企业必须落实的六大核心管理要求

核心管理框架覆盖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六个环节。

(一)建立全过程责任制度

1.管理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管理要点

(1)建立覆盖六个环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细化工作职责。

(3)相关人员应熟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单位环境管理情况。

(4)明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

(5)产废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处理≠责任转移

3.政策衔接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构建 "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体系" 。企业应以此为目标,将全过程责任制度与综合治理体系要求对接,建立覆盖固废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框架。

4.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强化源头管控与减量

1.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1环评编制要求

(1)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时,应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2)填报环评登记表的,应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最终流向(自行利用、委托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

(3)应科学预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

(4)拟配套建设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要求。

1.2重点关注

(1)环评中是否明确了一般工业固废的种类、产生环节、名称、性质、年产生量。

(2)是否说明了贮存、利用、处置去向及污染防治措施。

(3)是否依法推进清洁生产,减少固废产生量和危害性。

(4)是否落实 "三同时"制度

2.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2.1管理依据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

2.2重点关注

(1)有没有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执行报告是否如实填报一般工业固废信息。

(4)固废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情况是否准确。

(5)排污许可数据是否与台账、统计年报保持一致

⚠️ 避免出现:环评写的是一种固废,排污许可填的是另一种,台账记录又是第三种,现场堆放又对不上。

3.源头减量要求

3.1政策依据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3.2企业行动方向

(1)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节能等政策,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2)推行绿色设计: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考虑减少固废产生。

(3)改进工艺装备: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装备,通过技术升级降低固废产生强度。

(4)精细化管控:强化工业生产精细化管控,减少废品、废料产生。

(5)促进固废消纳平衡: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

(6)推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一体化建设,促进尾矿就近充填回填。

4."十五五"规划相关指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设置了 "重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量占比" 指标——重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磷石膏、赤泥、冶炼渣、锰渣、锂渣等存在较高环境风险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指标要求从现状约56%降至2030年≤30%(以当年新增产生量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规范建立管理台账制度

1.前期准备

(1)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从原辅材料与产品、生产工艺等方面分析,确定固废种类。

(2)明确负责人及相关设施、场地:明确产生部门、贮存部门、自行利用部门和自行处置部门负责人。

(3)确定接受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选择有资格、有能力的利用处置单位。

2.管理要求——"六个讲清楚"

台账就是要讲清楚固废从哪里来、产生了多少、贮存在哪里、转给了谁、怎么利用、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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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要求:鼓励使用电子台账,年产生1000吨及以上的重点产废单位要在省固废平台填报电子台账

3.政策衔接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明确要求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度,强化全链条跟踪管控" 。企业应以此为目标,确保台账覆盖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实现固废流向可追溯、可查询。

4.台账保存期限

不少于5年

5.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做好分类收集与贮存管理

1.一般固废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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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贮存场所要求——"三防措施"

贮存管理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建设废物贮存设施:

(1)防扬散:采用封闭/半封闭仓库,对容易产生扬尘的设喷淋装置。

(2)防流失:场地周边修建排水沟、集水池,收集渗滤液,渗滤液水质达标后方可排放。

(3)防渗漏

Ⅰ类场:可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⁵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

Ⅱ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⁷cm/s,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1.5mm高密度聚乙烯膜)。

3.管理要点

(1)贮存容积应满足实际产废需求。

(2)按照废物种类与污染特性分区存放

(3)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要求的环保标识牌。

(4)设立独立的、标识清晰的贮存点,坚决杜绝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5)鼓励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6)停用后的贮存设施应按GB 18599有关规定进行封场

4.政策衔接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明确要求 "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防范混堆混排" 。企业应将分类收集贮存作为现场管理的核心要求,确保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固废分区存放,坚决杜绝混堆混排。

5.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规范转移管理

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必须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1.事前核实要点

(1)运输单位:核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2)利用处置单位

营业执照:应明确具有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经营范围。

排污许可证:应明确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方式及可以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种类。

能力核实:进一步核实拟委托的固废种类和数量是否在受托方利用处置能力范围之内。

2.合同要求

(1)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合同中应载明:固废种类和数量、委托单价、特性数据、受托方利用处置场所和技术方法、污染控制标准、受托方及时报告的要求等。

(3)涉及多个委托环节、多个受托方的,应分别与每个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4)受托方的资质类材料应作为合同附件

3.转委托管理

(1)涉及转委托的,应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方可转委托。

(3)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4.跨省转移管理

(1)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跨省转移利用的,应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遵循就近转移原则,优先委托给省内经营单位处理。

5.政策衔接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明确要求 "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 。企业应严格依法办理跨省转移手续,不得擅自转移。

6.法律责任

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将面临高额罚款。

(六)规范利用处置与信息化管理

1.规范利用

1.1管理依据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1.2政策依据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要求 "提升冶炼渣、尾矿、共伴生矿、赤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加强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因地制宜推动煤矸石多元化利用" 。

1.3企业行动方向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尽可能实现资源化利用,优先降低贮存量与填埋量。

(2)利用应符合GB 18599、《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41)、《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41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鼓励产废单位在利用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

2.充填及回填利用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要求 "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井下充填、矿坑回填、生态修复等方式规模化消纳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 。同时明确要求 "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坚决防范以规模化消纳利用名义非法倾倒" 。

(1)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特定途径进行充填或回填。

(2)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或回填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3)充填或回填活动结束后应开展长期监测,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次

(4)⚠️ 禁止以利用之名,行非法倾倒处置之实

3.规范处置

(1)不能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处理,严格限制直接填埋

(2)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预处理,降低贮存填埋量和环境污染风险

4.信息化监管要求

4.1政策依据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要求 "加强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 。

4.2"十五五"规划核心要求

(1)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

(2)推行 "五即" 规范化建设: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

(3)推行 "一码贯通" 实时可追溯信息化监管。

(4)全面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轨迹实时追踪

(5)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覆盖率到2030年达到100%

(6)90%以上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纳入平台监管。

5.非法倾倒专项整治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部署了 "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 。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2025—2027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设置了 "非法倾倒和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事件发生率" 指标,要求到2030年控制在0.2当量起数/千平方公里以内,或较2027年下降60%以上。

四、法律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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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实践中已有企业因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废被处以10万元罚款,因违法委托他人处置被处以40万元罚款。任何心存侥幸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面对日益严格的固废管理要求,建议企业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一)管理体系建设

(1)组织内部培训:重点学习《生态环境法典》固体废物相关条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25)。

(2)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全面梳理: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确认固废种类和代码,对属性存疑的固废开展鉴别。

(二)源头减量与台账规范

(4)推进源头减量:淘汰落后产能,推行绿色设计,改进工艺装备,强化精细化管控。

(5)规范台账管理:确保台账真实、完整、规范,及时填报。年产生1000吨及以上的重点产废单位要在省固废平台填报电子台账。

(6)按时完成申报:每年3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信息申报。

(7)核对数据一致性:避免环评、排污许可、台账、现场四者数据不一致。

(三)现场管理整治

(8)贮存设施改造:分区隔离、完善三防设施、更新标识标牌。

(9)杜绝混堆混放:固废不得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10)安装视频监控:鼓励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推动数智监控设备升级改造。

(四)转移处置规范

(11)全面核实第三方资质:对所有委托的运输、利用、处置单位重新核验资质,完善合同条款。

(12)依法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涉及跨省转移的,严格履行审批或信息报送程序。

(五)长效机制建设

(13)建立常态化巡查、年度自查机制。

(14)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15)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从《生态环境法典》到《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国家正在构建一套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置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希望各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